不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分别是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合同中的债务标的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中债务的性质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这些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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