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的依据有二:
1、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
2、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这些因素计有: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
在作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
1、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
2、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
3、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
4、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
5、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申请。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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